| 外资处业务审批程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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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7-07-09 12:05 文章来源:宁夏商务编辑部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其它 |
1、 前来申报项目的单位,将申报材料交给申报受理人。
2、 受理人只对材料是否齐备进行核查。如发现所报材料不齐全,受理人将向项目单位说明情况,要求补报材料并且在补报材料齐全后予以正式受理;受理人正式受理后,当即将申报材料按照职责分工,直接交给项目具体经办人。
3、 项目具体经办人收到项目受理人传送来的项目材料后,在审批时限内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核查,如发现所报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和规定,经办人需书面要求项目单位进行修改或者补充,修改或者补充后达到审批要求的,经办人将进行办理并且提出明确拟办意见报处长;如所报材料不符合要求,或者经修改或者补充后仍达不到审批要求的,经办人将审查意见以及不予办理的原因报送处长。
4、 处长于当日对办理情况进行审核并且签注意见反馈经办人。
5、 经办人根据处长反馈意见,将拟办理文件报送有关厅领导签发。
6、 申报项目办理完毕后,经办人将已经出具的证书、批文交由项目受理人电话通知项目单位前来领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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